为把深圳市银行卡业务纳入公平竞争机制,促进我市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完善银行服务工作,杜绝恶性竞争及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各成员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经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卡业务专业协调委员会反复研究讨论,对1999年制定和通过的“关于统一我市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作了必要的修订,形成如下《暂行规定》。
一、业务收费标准(见附件:《深圳市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一览表》)代理国际信用卡
1、跨行ATM取款手续费标准:代理国际信用卡
本地跨行交易每笔手续费为人民币3.50元,异地卡本地跨行交易手续费按此标准收取,系统内清算手续费按各行总行规定收取,跨行交易所收手续费利润分配比例为机具行每笔收取人民币2.60元,交换中心每笔收取人民币0.90元。
鉴于全国银行卡今年底实现全国联网,并统一银行卡跨行ATM机取款手续费标准。因此,此项收费标准执行至2002年2月28日,从2002年3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总行银发[2000]72号文《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和银发[1999]17号文《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即(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跨行取款,向持卡人每笔收费2元;(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向持卡人每笔收费8元;(3)所收手续费比率为机具行占70%,交换中心占30%。
万事达卡及VISA卡回扣率最低为2.25%,其他卡种(美国运通卡、大莱卡、JCB卡)回扣率最低为3.5%。
3、银行卡业务普通收费标准:
此项收费包括:工本费、年费、挂失费、补卡费、办理业务手续费,各行总行已有标准。根据大多数行的意见,此类收费暂仍执行各家银行总行制定的标准。
4、银行卡业务特殊服务收费标准:
此项业务范围包括加急办卡、查询帐务、补打对帐单、电话银行、上门送卡等。此项收费标准,如发卡行已对外公布了收费标准的,按发卡行总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如发卡行总行未对此项业务制定收费标准的,按以下收费标准收费:银行卡加急办卡(当天发给申请人)每张卡收取最低50元手续费;对于含有对帐单服务的信用卡,查询其三个月前帐务情况,以月为单位,每月收取最低20元手续费;上门送卡每次每卡收取最低20元手续费。
5、特约商户回扣率标准:
四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不低于3%代理国际信用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酒店、宾馆不低于2.5%
娱乐类不低于2%
餐饮类不低于2%
百货零售、民航、交通运输、文化艺术、邮电通讯、医药卫生类
不低于1%
工艺品、珠宝首饰类不低于3%
租赁、按揭、房地产类、缴款类不低于0.1%
服装销售类不低于1.5%代理国际信用卡
其他行业不低于1%
6、特约商户固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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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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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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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低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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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配套市场、电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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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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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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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材料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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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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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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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器材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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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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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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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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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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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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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专卖、商品批发:代理国际信用卡
交易额≤5万
5万≤交易额≤10万
10万≤交易额≤15万
15万≤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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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笔
75元/笔
100元/笔
12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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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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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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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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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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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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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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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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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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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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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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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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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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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办法
1、各成员行应在本规定正式公布执行之日起,按本规定制订的统一标准,对所开展的银行卡业务收取费用,不得违规。
2、“规定”下发前已实行的收费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在2002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
3、银联公司、各成员行每月五日将上月所签订特约商户合约的商户名单及回扣率造册上报公会。
4、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必须由会员行向同业公会提出申请,由银行卡业务专业协调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违规的界定、裁决和处罚代理国际信用卡
1、违规行为的界定:
(1)、采取免收、减收、先收后退或其他方式,最终导致以低于本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最低服务和回扣率标准争夺客户或垄断市场的行为属违规行为。
(2)、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各成员行对规定的执行情况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如发现违规情况时,应向同业公会反映、投诉;若检查涉及有关各成员行档案材料时,由同业公会牵头进行。代理国际信用卡
2、违规行为的裁决:
同业公会内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银行卡业务协调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同为监督检查机构的成员,负责开展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电话为:2081996)等项工作,并在落实违规事实后,及时作出裁决。代理国际信用卡
3、违规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