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00一年二月间,时任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北京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李小文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支出不记账或海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公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支付为自己购买的两栋别墅的部分预付房款;随后,其又将公款人民币三百八十六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折合成美元存入其在香港恒生银行的个人账户。除此之外,李小文还将公款二百二十八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购买北京某公司的股份。海外收款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至二00一年二月间,李小文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六百一十七点五万元用于炒股。此款至今未予退还。海外收款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小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海外收款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海外收款
